2023百货合同(精选3篇)

荟萃吧 人气:2.11W

2023百货合同 篇1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

2023百货合同(精选3篇)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货物

甲方向乙方采购超市的粮油、大米、蔬菜、百货等除肉类外的货品。

二、货物交付

1、供货时间:甲乙双方需互加或微信,当甲方需要货品时需甲方至少提前4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通知乙方。

2、供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品无质量问题、无损坏、包装完好。乙方应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的收货负责人,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乙方将货物交付给任何其他人均视为未交付,损失由乙方承担。

4、运输和装卸: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并承担费用,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地按时交付给甲方。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送货人员和运输车辆应当遵守,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5、到货验收:货物运送至甲方处,并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当与甲方收货负责人共同办理到货验收。

(1)甲方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面包装当场查验核实。对货物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甲方也可以收到货物后当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2)甲方有权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

6、交付:乙方送货人员与甲方收货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之日即为该批货物交付之日。

7、当甲方验货发现货品有质量问题,损坏、包装不完好,乙方同意退货。

8、风险转移:双方签字确认前,该批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此后出现货品过期或质量损坏由甲方承担。

三、货款支付

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付款:

(1)预付货款。

(2)按月付款:当1个月完时,甲方应在本月末的最后三、四天内向乙方付当月提供的商品货款,甲方并通过单位账户转账给乙方的单位帐上。

2、乙方在收取货款时应向甲方提供普通完税发票,乙方不得出具假发票或用其他公司发票加盖乙方公章顶替,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货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时止,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

3、如甲方与工程发包方之间的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方,并给予配合。

如甲方未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移,且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4、双方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5、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若在试用期间没有差错则试用期合同转为长期合同。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补充协议、结算文件、付款计划、欠款说明等一切文件必须由其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或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补充条款:(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2023百货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相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营地点

1、甲方同意提供本公司(百货大楼A楼、百货大楼B楼、王城商厦) 卖场 平方米场地。由乙方开设 类商品专柜进行经营。

2、实际使用场地由双方现场确认。

第二条:经营场地内装修及设备: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其设置的专柜进行装修和设备安置。

2、由乙方提交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并附装修平面图和施工图,在获得甲方确认后,在甲方的监督下,按协议面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并保证室内原有消防等设施完好无损,所需设计、装修费用及装修所用的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施工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__元以上违约金。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火灾事故的,除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外,并由乙方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1-5倍支付违约金。

4、双方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乙方撤离其经营场地时,不得破坏原有装修格局,不得带走专柜的硬件设施。乙方制作的形象专柜等设施(含地面地板、天面灯具及线路)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5、乙方在甲方商场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增加照明等设备,其电费及维护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经营范围

1、经营项目: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经营项目或增加经营品牌,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须保证不断补充当季商品,确保专柜的商品充足。

2、乙方如需更改经营项目或品牌时,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更改。

3、合同期内,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时,不得更改合同主体或将权利转让第三者,不得做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遇甲方商场调整如:天面、地面及楼层品牌场地位置调整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整,同时对乙方原有专柜装修、设施等,甲方不予补偿。乙方新专柜的设计、装修及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5、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商品管理

1、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乙方公章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验证、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商标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如有规定年检的,交年检后证照复印件),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将上述所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由甲方存档备案,如因相关证件不齐或失效,造成甲方或顾客的损失或诉讼,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

2、乙方在经销进口商品时,必须向甲方提供其进口的、有效的有关手续资料的副本。如乙方的进口手续资料残缺,进货渠道不明,商品不得上柜销售,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3、乙方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及不合格商品,乙方经营的商品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图案权等知识产权。如因乙方原因,损害了顾客利益或被有关行政机关查处,乙方须负全部责任,承担相关费用及一切损失,并按给甲方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额的二倍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产品“三包”规定》及甲方《商品退换货规定》等规定,做好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属乙方(含乙方指定或委托的负责机构)负责售后安装、调试、维护等的商品,在售后安装、调试、维护中发生对顾客利益和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和损失。乙方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如有违反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经营的商品在同一时期内,同样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及网上销售价格,违反者,甲方有权对乙方制定的价格进行调整。如该商品有有效期的,乙方商品上柜时不得超过该商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期限,否则乙方承诺甲方可对该商品进行清货促销处理。以上因价格调整及清货促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价格标签、办公及销售单据、促销宣传品和包装等物品,费用由乙方负担。

7、乙方货品实行零库存管理。在非甲方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在专柜内存放单件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金银首饰、钟表类等贵重物品,否则因此出现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贵重物品如需交由甲方进行保管的,必须事先办理有关保管手续,并按甲方规定向甲方交纳相应保管费。

8、乙方提供的商品如有净含量标示的,必须附带《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并加盖印章,如未提供则由双方协商有偿代检。如遇政府有关部门对乙方商品进行抽检,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结算

甲方与乙方按实际购进商品进价结算,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于每月11日后与乙方结算货款,结算前乙方必须于每月8日前开具与所结货款等值、合法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货清单给甲方,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有关证明不真实,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因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按相应的损失金额从乙方货款中扣除或用乙方货物抵扣,用以弥补甲方因此的损失。

第六条:商场管理

1 、乙方专柜的开业日为 年 月 日。

2、乙方必须在前款约定的开业日期前将商品按要求进入商场,若未能按甲方要求如期进场,影响开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专柜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相符。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本商场的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做广告宣传,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及安置设备。

5、由于乙方专柜人员违反商场管理规定或过失造成商场的财产损坏时,乙方应对损坏部分予以修理或赔偿。

6、为维护知名品牌的形象及销售终端的管理,甲方同意乙方自聘促销员,乙方对自聘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若因此造成的劳动用工纠纷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服从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对本场所消防安全负全责。

2、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用电有关规定,装修施工用电和经营照明用电必须经过甲方后勤保障部专业人员到场负责接送电,并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否则不予送电。严禁乱接乱拉电源用电,如有违反,每次乙方须支付违约金20__元。

3、甲方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乙方负责配备该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甲方检查发现乙方经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5、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火灾和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及补充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为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乙方同意甲方的各种函件、通知、告示等文件的送达地一为:乙方在甲方的经营场所;二为: ,甲方将上述文件送达该处后不管乙方是否签收即认同乙方正式收到。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国家有关部门到甲方查封乙方有关资产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公章)后方正式生效。

第十条:

甲方: 乙方:

地址:地址: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023百货合同 篇3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