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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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
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表彰向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分子特别是向杀人、抢劫、xx、爆炸、放火等严重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的有功人员,动员全市人民同现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对现行犯罪分子进行英勇斗争,或当场抓获罪犯,或协助侦破案件,或揭发犯罪预备,对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作出重大贡献或屡建功绩的,都应当予以表彰。本人要求或工作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三条 街道、学校、企业、事业、农村社队、机关、团体等基层单位,对本单位同现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有功人员,必须及时进行表扬。功绩卓著的,应报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人大会进行审议表彰。区、县认为应由市表彰的,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大会审议表彰。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人大会,对有功人员的表彰,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根据有功人员的具体事迹,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可发给适当的奖品或奖金。

第五条 对有功人员应予表扬而不表扬的单位,应当予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表扬的,以失职论处,其上级机关应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待业人员,在同现行犯罪分子斗争中立功的,除按本条例进行表彰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劳动就业政策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七条 在同现行犯罪分子斗争中致伤致残的,按有关抚恤条例予以抚恤。对于英勇牺牲堪称烈士的,按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八条 同现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立功人员,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对立功人员实行报复的必须依法惩处。

各级政府、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重视对立功人员的教育、培养,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英雄模范人物

从“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 刘胡兰到“舍身炸碉堡”的 董存瑞,从共产主义战士 雷锋到“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铁人王进喜,从“县委书记的榜样” 焦裕禄到新时期领导干部的优秀代表 郑培民……

他们的事迹能够引导人们深刻理解爱国主义的丰富内涵,激发爱国精神,振奋民族精神,把英雄模范的崇高精神转化为推动实际工作的强大动力;能够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树立学习楷模,引导人们见贤思齐,比学赶帮,陶冶情操,净化心灵,提升境界,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推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能够通过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回顾我们党的光辉历史,通过光辉历史昭示中国未来发展方向,引导人们增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 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念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