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学生决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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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学生决定 篇1

我校1296班方烨、何承茂两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方 烨: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钟胜邦: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20x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邱泽民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钟胜邦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刘忠文: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20x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刘忠文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工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处罚学生决定(通用5篇)

江汉油田职业技术学校 学工处

十一月三日

处罚学生决定 篇2

一、经查,基础教育系14对口单招班张少卿同学,自入学以来,不能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携带管制刀具入校,扰乱班级正常教学秩序,影响同学们的生活、学习。更为严重的是,自入学以来,张少卿以各种理由骗取同学一千余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并长期霸占他人生活费、衣物等不还,并在9月末因个人私怨与汽车系学生打架斗殴,导致双方受伤。在宿舍内,张少卿甚至强迫部分男生帮其打扫卫生、清洗衣物,此举导致班级内人心惶惶,无法安心学习。鉴于以上表现,张少卿同学严重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反复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影响极为恶劣。二、查14建筑南信大班范宗威同学,自入学以来,不能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经常触犯学校及系部管理规定,现罗列如下:学习上:该生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迟到、旷课已达6课时;且到班后上课睡觉、并经常借故晚回宿舍;由于性格冲动,范宗威同学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聚集社会人员恐吓本班同学,拉帮结派搞小团伙,严重影响班级正常教学秩序;生活上:范宗威经常在宿舍吸烟,班主任与其多次谈话,屡教不改,与其父母数次谈话没有效果;9月21日晚自习,在没有班主任的同意下,2 无故缺勤,经查实,当日与社会人员聚集过生日,发生冲突,被警方带走。三、经查,13综高(1)班鲁洋、陆朝夕、许洋、唐超、朱国栋、徐通、樊铭洋、胡慧聪、王硕秋、孙福远、张茂柱11位同学自9月20日以来无故旷课及迟到课程节数已累计达到20节以上,干扰班级内其他同学的学习及生活。四、经查,基础教育系12综高2班陈璐瑶同学,平日自由散漫,无视学校规章制度,自开学以来,一直故意不参加学校的早操活动,留在宿舍睡懒觉。更为严重的的是,陈璐瑶同学长期不上早自习课,经反复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其行为对班级学风及系部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宿迁市广播电视大学江苏省宿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决定给予张少卿同学开除本系学籍处分,取消参加对口单招高考资格,给予范宗威、陈璐瑶、鲁洋、陆朝夕、许洋、唐超、朱国栋、徐通、樊铭洋、胡慧聪、王硕秋、孙福远、张茂柱几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望全系同学引以为戒,提高认识,端正学风,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珍惜在校生涯。

基础教育系

十月二十二日

处罚学生决定 篇3

经查xx班学生由于一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学校政教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学校学生处罚条例,学校决定,给予xx同学处分,其处分记入学籍档案,以观后效,如若再出现违纪现象,作自动退学处理,或者转移学习环境。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家长电话:

xx中学xx校区政教处

20xx年x月x日

处罚学生决定 篇4

被处罚人姓名:彭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 现住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彭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xx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xx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xx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xx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xx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xx县农业银行(账号: x0400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林业局 或者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xx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学生决定 篇5

被处罚人姓名: 戴明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57 年 08 月 08 日;

身份证号码: 3621017 ;工作单位: 山里头农场 ;

现住址: 惠城区山里头农场 ;被处罚单位名称: 山里头农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戴明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山里头农场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惠州市林场山里头农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320.07平方米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相片、旁证笔录、当事人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书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2. 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200.7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农

业银行和建设 银行(账号: 442248010120xx62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惠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惠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惠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xx年05月04日